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调查(公告2026年第44号)— 2026年10月3日立案,通常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
商务部2026年10月3日发布公告,应江苏淮河化工、湖北东方化工代表国内产业的申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税则号29042020)立案反倾销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调查通常在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核心要点(时点:2026年10月3日立案)
| 指标 | 上期(立案前已知情况) | 本期(公告确定事项) | 环比(不适用;此列列示公告确定事项) | 同比(较上年同期) | 依据类型 |
|---|---|---|---|---|---|
| 调查状态 | 2026年9月14日收到申请 | 2026年10月3日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 进入调查阶段 | 不适用(新立案,无上年同期值) | 商务部公告原文 |
| 倾销调查期 | 立案前(公告未列此前设定) | 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 立案公告确定 | 不适用(新立案,无上年同期值) | 商务部公告原文 |
| 产业损害调查期 | 立案前(公告未列此前设定) |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 立案公告确定 | 不适用(新立案,无上年同期值) | 商务部公告原文 |
| 调查范围 | 立案前(公告未列此前设定) | 原产于欧盟、税则号29042020项下的对硝基甲苯 | 立案公告确定 | 不适用(新立案,无上年同期值) | 商务部公告原文 |
| 登记参加调查 | 立案前(公告未列此前设定) | 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 | 立案公告确定 | 不适用(新立案,无上年同期值) | 商务部公告原文 |
| 对立案的评论 | 立案前(公告未列此前设定) | 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 | 立案公告确定 | 不适用(新立案,无上年同期值) | 商务部公告原文 |
| 调查期限 | 立案前(公告未列此前设定) | 通常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 | 立案公告确定 | 不适用(新立案,无上年同期值) | 商务部公告原文 |
三行摘要 1. 商务部2026年10月3日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立案反倾销调查(公告2026年第44号)。 2. 倾销调查期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3. 调查通常在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利害关系方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登记。[1][2]
口径说明:本页为贸易救济立案公告,不是时间序列数据。“上期”指立案前,公告只写明9月14日收到申请;“环比”“同比”两列不适用,“环比”列只列示公告确定事项。日期与期限均为公告原文。一手出处:[商务部公告](https://www.mofcom.gov.cn/zcfb/zc/art/2026/art_95aef56261d24c058148334a53d13701.html),[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https://www.mofcom.gov.cn/xwfb/xwfyrth/art/2026/art_53e95cd6d6b64c43be04d11cbf37aa1c.html)。[1]
调查涉及的产品、程序和期限
1. 被调查产品:原产于欧盟的对硝基甲苯(4-硝基甲苯),税则号29042020,该税则号下其他产品不在范围内。 2. 申请人: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对硝基甲苯产业。 3. 调查期:倾销调查期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4. 登记与评论: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登记参加调查、提交对立案的评论。 5. 实施期限(调查期限):自2026年10月3日起,通常在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1]
不合作的后果:利害关系方不如实提供资料或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1]
对照着读:容易混淆的几组概念
倾销调查期与产业损害调查期:前者是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的12个月,用于判断是否倾销;后者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用于判断国内产业是否受损。[1]
立案与征税:立案是调查开始;本次立案公告未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或税率;后续是否采取措施,以商务部后续公告为准。[1]
申请人初步证据与调查结论:发言人转述的“价格累计跌幅近60%”是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不是商务部的调查结论。[1][2]
本页的读法
这是一起应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反倾销立案,对象只限原产于欧盟、税则号29042020的对硝基甲苯。公告目前只确定了调查期、程序和期限,未规定税率;后续节点以商务部后续公告为准。[1][2]
已核实的事实
每条事实标注其证据类型本节每条事实都标注了证据类型——独立来源交叉核实,或一次原始记录单独确认。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4号:商务部于2026年9月14日收到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对硝基甲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决定「自2026年10月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1]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被调查产品为对硝基甲苯(又名4-硝基甲苯),归在《进出口税则》2904202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主要用于生产对甲苯胺、DSD酸等,应用在染料、颜料、农药、医药等领域。[1]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利害关系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登记参加调查,对立案的评论也在20天内提交;商务部通常在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调查问卷。[1]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6年10月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1]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说法与解读
未计入事实的内容 — 每条标明属于哪一类自此开始为未计入事实的内容:单一来源的报道、发布主体自己的说法、本页的计算或解读,每条分别标明。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2022至2025年,自欧进口的对硝基甲苯产品数量处于高位,价格累计跌幅近60%,自欧倾销进口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经营造成了损害。」这是立案时的初步证据,是否构成倾销和损害有待调查裁定。[2] 发布主体自己的说法(一手来源)· 未经独立核实 ·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转述申请人初步证据
发言人称「欧盟2025年以来,已对中国发起28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约50%为化工产品,特别是近期连续对中国聚氯乙烯等化工产品发起3起调查。」并称「中方在贸易救济领域一贯坚持审慎克制的立场。」[2] 发布主体自己的说法(一手来源)· 未经独立核实 ·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
通常期限为立案后1年(至2027年10月3日);若特殊情况下延长满6个月,按日历推算结束期限约为2028年4月3日前;具体以届时决定为准。[1] 本页的计算或解读 · 本页计算
立案只是调查开始,本次立案公告未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或税率;后续是否采取措施,以商务部后续公告为准。[1] 本页的计算或解读 · 本页的读法
时间线
未能确认的部分
这些是本页试图确认而未能确认的问题。留白,不用推测填补。- 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金额
- 模型
- claude-opus-5
- 时间
- 2026/10/10 09:00
- 正文字数
- 1,744
- 资料来源
- 采用来源 2 条
- 模型
- ChatGPT(联网核对出处)
- 时间
- 2026/10/08 17:25
- 结论
- 要求修改
查看修订记录(3条)
| 2026/10/10 09:00 | 首次撰写(claude-opus-5) | 创建 |
| 2026/10/10 | 首次撰写。通读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4号全文和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日期与期限已逐项复核。 | 更新 |
| 2026/10/08 | 发布前经 ChatGPT 对照出处独立审核;原文能证实的意见已采纳。 | 更新 |
常见问题
商务部对什么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
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4-硝基甲苯,税则号29042020),2026年10月3日立案。[1]
政策执行到什么时候?(本次调查何时结束)
通常应在2027年10月3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1]
现在就对欧盟对硝基甲苯加征关税了吗?
2026年10月3日的立案公告未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或税率;后续是否采取措施,以商务部后续公告为准。[1]
调查期是哪段时间?
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1]
企业怎么参加调查?
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并按要求提交书面版。[1]
官方链接
- 官方 商务部 — 政策发布
资料来源
- [1] 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4号 公布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一手来源
- [2]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对硝基甲苯发起反倾销调查答记者问 一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