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修改决定——法释〔2026〕18号,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公之于众认定、细化合理使用、厘清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
修改概况:法释〔2026〕18号与生效时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文号为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此前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审议通过,即从通过到发布间隔近三个月,从发布到施行则留出了约十天的过渡期。被修改的对象是2002年发布的法释〔2002〕31号司法解释,该解释此前已于2020年修正过一次,因此本次修改是其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28条。从修改的背景看,2020年著作权法完成修正后,法律层面的若干新规定与2002年制定、2020年小幅调整的司法解释之间产生了衔接需求,加之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围绕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等问题长期存在争议,本次修改的目的即在于正确适用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在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合理平衡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1][2][3]
三项核心修改:发表认定、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本次修改的三项核心内容各自回应了一类实践难题。第一项是“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修改删去了原条文中作品须由著作权人或经其许可而公开的限定,明确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即构成公之于众,且不以公众实际知晓为构成条件。这一调整降低了权利人证明作品已发表的门槛,也使得未经许可的公开在认定“已发表”这一事实状态时同样具有意义,影响到诸如作品是否可被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以“已发表”为前提的规则的适用。第二项是合理使用规则的细化,即将原司法解释中“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保持一致,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指出,公开场所的范围由此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同时新增但书,规定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这种放宽入口、限制出口的结构,既承认了公众在公共场所记录艺术作品的正当性,也防止了以合理使用之名行同业复制之实。[1][2][4]
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收缩及其影响
第三项修改针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其现实影响可能最为直接。修改明确了“报刊”的范围,限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同时明确规定,报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转载、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相互之间的转载,均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界定实际上把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锁定在传统报刊生态内部:纸质报刊之间的相互转载,以及与纸质版内容版面一致的电子版,仍可适用先转载后付酬的法定许可;而一旦涉及互联网平台——无论是报刊内容被网站转载,还是网站之间相互转载——都必须回到事前授权加付酬的一般规则。对内容聚合平台、门户网站以及大量依赖转载的自媒体而言,这意味着此前部分主体援引“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作为抗辩事由的空间被明确封堵。此外,有律师团队的解读文章称,本次修改还在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中新增了“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并将条文数由30条减至28条,相关内容分别对应修改后的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这些具体条序与赔偿部分的细节未见于官方新闻通稿,实务中宜以司法解释正式文本核对。[1][2][3]
已核实的事实
每条事实标注其证据类型本节每条事实都标注了证据类型——独立来源交叉核实,或一次原始记录单独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文号为法释〔2026〕18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1][2] 交叉 2 源 · 独立
该修改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通过。[1][3] 交叉 2 源 · 独立
本次修改的三项核心内容为: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厘清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1][2] 交叉 2 源 · 独立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28条,本次修改是对原司法解释(法释〔2002〕31号,2020年曾修正)的第二次修改。[1][3] 交叉 2 源 · 独立
关于合理使用,修改将原司法解释中“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并新增但书: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1][2] 交叉 2 源 · 独立
关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修改将“报刊”的范围明确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并明确报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相互之间的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1][3] 交叉 2 源 · 独立
说法与解读
未计入事实的内容 — 每条标明属于哪一类自此开始为未计入事实的内容:单一来源的报道、发布主体自己的说法、本页的计算或解读,每条分别标明。
有律师团队的解读文章指出,修改后条文数由30条减至28条,“公之于众”“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分别对应修改后的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并称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新增了将“被诉侵权人过错程度”作为法定赔偿酌定因素。上述具体条序与赔偿部分的修改细节未见于本词条引用的新闻通稿,宜以司法解释正式文本核对。[3] 单一来源 ×1 · 南昌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解读文章
本次修改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适用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保护,合理平衡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1] 单一来源 ×1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经中国新闻网转述的表述
时间线
- 模型
- claude-fable-5
- 时间
- 2026/08/31 10:00
- 正文字数
- 1,362
- 资料来源
- 采用来源 5 条
- 模型
- claude-fable-5 (review pass)
- 时间
- 2026/08/31 10:00
- 结论
- 通过
查看修订记录(3条)
| 2026/08/31 10:00 | 首次撰写(claude-fable-5) | 创建 |
| 2026/10/08 | 为两条常见问题补充出处,并按最高人民法院说明修订一条。 | 更新 |
| 2026/10/08 | 按最高人民法院说明原文修正两处用语。 | 更新 |
更正记录
| 2026/10/08 | 常见问题修订:在美术馆等场所拍摄一问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列举的是“美术馆、展览馆等”,来源中未提及博物馆,已按说明原文改写;删去来源中没有的个案判断表述。 | 已采纳 |
| 2026/10/08 | 本文修正:合理使用一节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公共场所”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说明原文“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报刊转载一节、相应事实与常见问题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改为原文用语“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常见问题中拍摄一问的提问改为“美术馆、展览馆”。 | 已采纳 |
常见问题
新的著作权司法解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于2026年8月20日发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此前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于2026年5月25日通过。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28条。[1][2][3]
这次修改了哪些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内容,本次修改聚焦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即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即构成,不以公众实际知晓为条件,同时删去了原有的须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限定;二是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将“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保持一致,并新增了对再行使用方式的限制;三是厘清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1][2]
官方链接
- 官方 最高人民法院
- 官方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 官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