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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政策·政治 · 条目 电力安全事故条例-国令845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845号)— 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事故责任单位基本罚款上限为原来的4~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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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摘要

国务院令第845号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条例,2026年9月4日发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由10万~500万元提高到30万~2000万元,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前款罚款数额的2~5倍处罚;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等其他并网主体纳入责任范围。

要点卡(截至2026-10-05)

| 项目 | 内容 | |---|---| | 文号 | 国务院令第845号(修订) | | 修订通过 | 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 | | 国务院令落款 | 2026年8月30日 | | 中国政府网发布 | 2026年9月4日 | | 施行日期 | 2027年1月1日 | | 被修订文本 | 2011年国务院令第599号(2011年9月1日施行) | | 结构 | 6章38条(原为6章37条),另附《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

常见误读:以为新条例已经生效。 国务院令写明「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截至2026年10月5日,2011年版仍为现行版本;具体案件适用哪个版本,需结合行为发生时间、处罚决定时间等依法判断,不能仅按事故发生年份确定(本页的读法)。[1][3]

罚款:新旧对照

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 事故等级 | 2011年版 | 2026年修订版 | 本页计算 | |---|---|---|---| | 一般事故 | 10万~20万元 | 30万~100万元 | 上限为原来的5倍 | | 较大事故 | 20万~50万元 | 100万~200万元 | 上限为原来的4倍 | | 重大事故 | 50万~200万元 | 200万~1000万元 | 上限为原来的5倍 | | 特别重大事故 | 200万~500万元 | 1000万~2000万元 | 上限为原来的4倍 |[1][3]

修订版新增一款:「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按此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最高可达1亿元(本页计算)。[1]

个人罚款 | 情形 | 2011年版 | 2026年修订版 | |---|---|---| | 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处置、迟报、擅离职守(第二十七条) | 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2011年版还列有「漏报」) | 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 | | 谎报瞒报、破坏现场等(第二十八条) | 电力企业100万~500万元;个人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 | 罚款金额及比例未变;适用主体由电力企业改为事故发生单位 | | 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导致事故(第三十条) | 30%/40%/60%/80% | 40%/60%/80%/100% | | 事故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第三十条第二款) | 无此款 | 上一年年收入20%至50% |[1][3]

禁业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自受处分之日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011年版为「受到撤职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1][3]

适用范围:谁要负责

第五条把义务主体写为「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以下简称其他并网主体)」,要求服从统一调度、执行标准规范、排查隐患。[1]

答记者问对「其他并网主体」的解释是:「从电力企业、电力用户扩展到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2]

热力:2011年版定义电力安全事故时写有「(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修订版定义中不再有这一括号。答记者问说明,等级划分标准「不再将“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作为事故判定项」。但修订版第八条仍规定「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因此不能据此认定涉及停止供热的事故都不属于电力安全事故,仍要看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正常供应的影响。[1][2][3]

报告、处置与调查的变化

报告: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须直接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对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并允许「事故报告可以先行报告已知情况,后续再报告详细情况。」[1]

黑启动:「事故造成某一区域电力系统全部停止运行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立即确定恢复供电方案」,必要时启动具备独立启动和孤网运行能力的发电设备或调度外来电源。[1][2]

调查:调查期限不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特别重大、重大事故为60日,较大、一般事故为45日;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分别不得超过60日、45日。新增「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要求在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评估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1]

监察机关:2011年版是在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犯罪时邀请监察机关派人参加;修订版改为「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事故情况,并邀请监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1][3]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两版都把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具体标准列在条例附表中(修订版为「附件: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2011年版附表按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全厂(站)对外停电、发电机组停运、供热机组停止供热五类判定。[1][3]

答记者问列出修订版附表的四点调整:调整减供负荷比例和停电比例指标,「增加县级市以外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域电力安全事故具体判定指标」;「新增“发电设备减少出力导致电力系统备用容量下降的后果”作为事故判定项」;在发电设备停运一项中增加具体指标;取消供热一项。[2]

已核实的事实

每条事实标注其证据类型

本节每条事实都标注了证据类型——独立来源交叉核实,或一次原始记录单独确认。

修订后的条例以国务院令第845号公布:「已经2026年8月21日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落款日期为2026年8月30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日期为2026年9月4日。[1]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原条例为2011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3]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修订后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重大事故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特别重大事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前款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处罚。[1]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2011年版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较大事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重大事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特别重大事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3]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罚款由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80%(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整为40%/60%/80%/100%。[1][3]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修订说明称,此次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修改:「强化电力安全事故预防、调整完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明确新型并网主体的电力安全责任、健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管理、优化事故调查处理机制」。[2]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修订说明称,并网主体已「从电力企业、电力用户扩展到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条例将其纳入适用范围;等级划分标准「不再将“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的时间”作为事故判定项」。[2] 1 源 · 一次原始记录

说法与解读

未计入事实的内容 — 每条标明属于哪一类

自此开始为未计入事实的内容:单一来源的报道、发布主体自己的说法、本页的计算或解读,每条分别标明。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上限:一般事故20万→100万元(5倍),较大事故50万→200万元(4倍),重大事故200万→1000万元(5倍),特别重大事故500万→2000万元(4倍)。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前款罚款数额的2~5倍处罚;据此,第二十九条对特别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理论最高额为2000万元×5=1亿元。这是该条的上限,不是所有相关责任和处罚的合计。[1][3] 本页的计算或解读 · 本页计算

截至2026年10月5日,修订版尚未施行,答记者问所称的「现行条例」即2011年版仍为现行版本。具体案件适用哪个版本,需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处罚决定时间等依法判断,不能仅按事故发生年份确定;本页不作判断。[1][2] 本页的计算或解读 · 本页的读法

时间线

  1. 2011-07-07

    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原条例。[3]

  2. 2011-09-01

    原条例施行。[3]

  3. 2026-08-21

    国务院第9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1]

  4. 2026-08-30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45号。[1][2]

  5. 2026-09-04

    修订后条例在中国政府网公布。[1]

  6. 2026-09-10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

  7. 2027-01-01

    修订后条例施行。[1]

未能确认的部分

这些是本页试图确认而未能确认的问题。留白,不用推测填补。
  • 修订版附表中各等级的具体判定数值
    修订版附表已随条例公布;本页未逐项转录、核对各等级阈值,不提供具体事故等级判定
    截至 2026-10-05 · 已查到 2 处出处
  • 配套规定(监督管理、调查程序、信息报送)的出台时间
    本次答记者问未列明出台时间;后续发布情况待核
    截至 2026-10-05 · 已查到 1 处出处
  •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特定事故等级标准
    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区域,因该线路或变电站故障导致减供负荷或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标准,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本页尚未核实相关配套文件及其适用情况
    截至 2026-10-05 · 已查到 1 处出处
本页的编写过程
撰写
模型
claude-opus-5
时间
2026/10/05 09:30
正文字数
2,129
资料来源
采用来源 3 条
审核
模型
ChatGPT(联网核对出处)
时间
2026/10/05 09:49
结论
要求修改
查看修订记录(3条)
2026/10/05 09:00 首次撰写(claude-opus-5) 创建
2026/10/05 首次撰写。通读修订版条例全文、2011年原条例全文和修订答记者问;新旧罚款对照与倍数由程序计算,所有引文均在原文中核对。 — claude-opus-5 更新
2026/10/05 发布前经 ChatGPT 对照出处独立审核;原文能证实的意见已采纳。 — claude-opus-5 更新

常见问题

新的电力安全事故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落款2026年8月30日,9月4日公布。[1]

现在发生电力事故按哪个版本处理?

截至2026年10月5日修订版尚未施行,现行版本是2011年国务院令第599号。具体案件适用哪个版本,需结合行为发生时间和处罚决定时间等依法判断,本页不作判断。[1][3]

电力事故罚款提高了多少?

对事故责任单位,一般事故由10万~20万元提高到30万~1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由200万~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2000万元;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前款罚款数额的2~5倍处罚。[1][3]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最高可达多少?

特别重大事故基本上限2000万元,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按2~5倍处罚,理论最高1亿元(本页计算)。这不是所有相关责任和处罚的合计。[1]

分布式光伏、储能、虚拟电厂要不要负责?

修订版把「其他并网主体」纳入义务主体;答记者问明确包括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1][2]

热电厂停止供热还算电力安全事故吗?

修订版不再以供热机组对外停止供热时间作为事故等级判定项,定义中也删去了热力供应的括号;但不能据此认定所有涉及停止供热的事故都不属于电力安全事故,仍要看对电力系统和电力供应的影响,第八条也保留了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1][2][3]

电力事故调查报告会公开吗?

修订版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改评估结果也要向社会公开。[1]

资料来源

  1. [1]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5号) 一手来源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 2026-09-04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9/content_7080188.htm
  2. [2]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人就《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一手来源
    中国政府网(来源:司法部网站) · 2026-09-10
    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9/content_7080621.htm
  3. [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2011年) 一手来源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 · 2011-07-15
    https://www.gov.cn/govweb/flfg/2011-07/15/content_19084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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